通知公告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党政办 发布日期:2011-11-07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锡南院[20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区域内及进校服务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学院的保卫部门依法履行对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院安全的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学院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及进校服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护;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受理进校服务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进校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和进校服务单位设立兼职消防安全员,配合部门负责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消防机构备案;

    )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保证公寓通道畅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将下列部门(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务室、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招待所等及公共娱乐人员密集场所;

    ()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传媒部门等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位;

    () 汽车实训中心、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供水、供电等部位;

    () 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

    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经学院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依法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及进校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院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现场禁止吸烟、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院消防部门报告,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进校服务单位租住房屋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与检查。

    进校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院行政部门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重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 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书面《整改通知书》,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消防车通道、消防栓位置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重点工作岗位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 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用电、用火有无违章情况;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巡查情况;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安全违章行为,妥善处置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边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三十条 学院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 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学院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院汽车实训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学院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章 奖 

    第四十三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责任人,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六条 学院结合实际,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院各部门,包括学院系、处、室、中心、办等。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