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校园环境管理条例

来源:党政办 发布日期:2012-04-06

锡南院〔201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不断推进校园环境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校园环境整洁美观,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校园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学院爱国卫生管理委员会领导全院环境管理工作,爱国卫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环管办)设在后勤服务中心,是校园环境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本条例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师生员工环境素质教育,规范环境行为,动员并号召本部门教职员工共同维护校园环境;学生管理部门应组织学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共同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三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的权利和爱护校园优美环境及设施的义务,全院师生员工要本着主人翁精神,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遵守学院各项环境管理规定,对损害校园环境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制止一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部门和个人环境行为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五不准之规定,即:

(一)不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随地便溺;

(三)不准乱倒垃圾;

(四)不准乱扔果皮核、烟蒂、废纸;

(五)不准乱泼污水。

第五条 严禁从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往外倾倒垃圾、泼污水及乱扔废物、烟蒂。

第六条 爱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严格个人行为,严禁践踏绿地及破坏学院围栏设施、乱张贴污染建筑物、损坏人文设施和景观。

第七条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更不允许车辆通过及停放在草坪上。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贴、乱画及乱挂广告牌匾,各类通知、通告、宣传标语等,要在统一规定的地点张贴,并在时效内负责管理,事后应及时、彻底的清理。

第九条 校园内任何人不准开荒种地;不准损坏植被撤离围栏等。

第十条 各部门垃圾经袋装后要按指定地点定时排放,不得乱倒、四处散落垃圾。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准在公共场所存放杂物等,以免影响校园环境整体美观。

第十二条 因教学产生的残渣、废料等作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堆放堵塞交通,影响环境美观。

第十三条 从事车辆清洗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建立沉淀池,有污泥消纳场所。其污水应当集中排放到沉淀池,沉淀后进行除油处理,将污泥放到消纳场所,确保废油、废液等不污染周边环境。

第三章 建筑施工环境

第十四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装修、维修、拆迁、道路等各项工程实行申报制度,施工方在开工前必须到环管办签定《施工现场环境责任合同》,并按比例交纳环境押金,否则保卫处有权拒绝施工方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本院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均要遵守施工申报制度。施工单位负责对工人进行环境教育,杜绝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学院相关环境规定。

第十六条 不准随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严禁占道施工和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如因施工需要确实要暂时改变现有环境的,须事前到环管办申请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负责完工后的恢复。否则环管办将视情况按比例扣除环境押金。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并随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基建残土要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 装卸、运输建筑材料、残土时,要保持场地及运输沿线的清洁,不得在校园行驶途中滴漏、散落。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料净场清,场地平整,并向环管办提出验收申请,经现场环境验收,确认环境达标后再归还环境押金。

第四章 环境维护

第二十条 清掏化粪池、下水井的污泥、粪便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运走,不准在校园内堆积。

第二十一条 校园绿化及养护作业现场垃圾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在校园内散落、堆放。

第二十二条 在定时定点收集和倒运袋装生活垃圾时,要做到车走地净,避免沿途飞扬、散落。

第二十三条 水、电、信息管网等铺设和维修时,项目主管部门及经办人认真履行职责,要保护环境,爱护草坪,作业完毕后,现场要及时回填、复原。

第五章 环境清扫

第二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和学工处要根据分工负责所辖区域所有道路清扫、绿地保洁任务,不留空白点,并接受环管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在做好日常清扫和保洁的同时,负责清除路缝杂草、路面积水、乱贴、乱画、乱挂、乱倒垃圾等,并负责所有垃圾箱清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遇学院举行重大活动时,相关部门应组织清洁工根据需要组织环境清扫和保洁工作,并按学院要求,参与环境突击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保洁工队伍的管理,树立文明形象,建立健全检查标准和规章制度,以提高校园清扫和保洁质量。

第六章 环境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对其管理的广告栏、宣传栏、标牌、宣传板等应保持整洁,如有乱贴、乱画、乱挂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九条 有独立庭院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门前环境“三包”责任制度,即包卫生、包环境、包秩序。

第三十条 保卫部门负责,禁止收购废品及拾荒等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不准把宠物带入校区。

第三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清除校园内杂草、枯枝及修剪树木等,并及时修补破损道路和疏通下水道。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除了按学院要求参加各项环境整治活动外,还要注意保持自身办公、教学、科研区域环境的整洁。学工处及二级院(系)要加强学生生活环境的管理,确保学生宿舍环境的整洁。

第三十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要保证校园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准积存,并按市垃圾排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排放。

第三十四条 食堂、浴室、招待所等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行业卫生的各项规定和学院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筑实训室、食堂、施工部门等要采取必要的防扬尘措施,避免校园内粉尘、煤堆、炉渣堆场等污染校园环境。

第三十六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除“四害”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加强消杀,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来院检查环境卫生工作时,不合格部门应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奖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积极维护校园环境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凡举报破坏环境设施的,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参照江苏省和无锡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收取十元至三千元的清理补偿及处罚费用。

(一)踩踏绿地和折枝的。

(二)乱贴、乱画、乱挂的。

(三)乱停乱放自行车、电动车和机动车的。

(四)堆放杂物,有碍通道和环境的。

(五)保洁清扫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清扫空白的。

(六)擅自接驳学院水、电管网的。

(七)占用、损坏环境设施的。

(八)基建施工造成妨碍垃圾清运和环境污染的。

(九)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向环管办及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竣工后,未经环管办验收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并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并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补偿损坏环境设施款项,由环管办书面报组织人事处,从工资中扣缴。代扣款项用于校园环境治理与奖励。对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扰乱秩序、不服从管理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上述奖惩,由综治办提出建议,报爱国卫生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环管办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校园环境  管理条例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