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校园控烟工作,构建健康的校园环境,保护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该办法。
(三)室内文体室、室外运动场、会议中心;
(四)校园其他禁烟区,禁止吸流动烟。
校园除专设室外吸烟区外,均为禁烟区。所有师生员工及临时外来人员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在禁烟区内逗留、走动。
第五条 禁烟区内,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禁烟区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第六条 禁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禁烟区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学院控烟管理规定》及服从控烟监督员的管理。
第八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规定的个人、向监管部门(保卫处)举报。
第九条 学院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控烟工作,分管安全工作院领导任组长,成员有党政办、组织人事处、院(系)书记、宣传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后勤负责人组成,控烟监管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学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设有兼职控烟监督员,佩带标志,对全校范围内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和巡查。
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范围内的控烟工作履行教育督查职责。
第十条 宣传处要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控烟知识,使戒烟、禁烟思想深入人心,每个学生和老师都能深入了解烟草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
第十一条 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
第十二条 保卫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组织监督巡查队伍,对校园公共区域、教学区域、公寓区域进行督察巡查。各院系积极配合协同控烟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办负责食堂、浴室、各教学楼梯间、楼道的控烟工作,组织动员食堂、浴室及保洁员积极配合开展控烟工作。
校医务室组织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宣传培训,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培训师生骨干至少一年两次。
第十四条 其他各责任部门负责各自活动范围内的控烟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教职工担任控烟监督员、履行巡查义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世界无烟日”、“世界戒烟日”等控烟宣传活动,教育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志愿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控烟监督员的主要义务责任:
1.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
2.对校园、教学区、公寓等公共场所进行巡查;
3.劝阻、制止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行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4.维护校园内无烟环境的职责。
第十七条 控烟监督员要带头遵守控烟制度,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的人员,监督员应及时查纠,登记处罚,上报控烟工作办公室并做好备案。
第十八条 控烟办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九条 控烟区域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学院行政楼控烟管理责任部门:一楼资产办、二楼党政办;
2. 慎思楼控烟管理责任部门:A楼现教中心慎思楼办,B楼艺术系,D和E楼电信系;
3. 新校区公共部位流动巡查电信系、艺术系团组织负责;
4. 博学楼控烟管理责任部门A楼:一楼团委、二楼宣传处、三楼阅览室;
B楼:一楼体育组、二楼现教中心;C楼:国商系; D楼:汽车系;
5. 笃行楼控烟管理责任部门:汽车系
6. 明辨楼控烟管理责任部门:建筑系、英格兰学院
7. 致远楼控烟管理责任部门:英格兰学院
8. 食堂、浴室控烟管理责任部门:后勤中心
9. 学生公寓控烟管理责任部门:学生处、团委、学生宿舍涉及的院系;
10. 校区公共部位监督与巡查控烟管理责任部门:保卫处、团委。
11. 汽训中心的控烟管理责任部门:汽车学院;
第二十条 各部门建立一支由3~5人的控烟检查督导队(也可根据场地大小情况自行确定人数),加强校内控烟管理巡视和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督导和巡视人员发现在非吸烟区吸烟的老师、员工,学生,立即劝阻,教育其违规受罚,督导和巡视人员登记签字。
第二十二条 对在非吸烟区吸烟的教职员工、学生,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教职员工处以罚款100元/次,学生处以罚款50元/次。所罚款项上缴院财务,可用于开展控烟工作中所需费用及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控烟规定被举报2次,不听劝阻的,取消被举报学生当年的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在宿舍控烟区吸烟、乱扔烟头的,依照第二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共吸烟区设定以下部位(在吸烟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1.怀德楼(学院行政楼)设定门外南侧;
2.慎思楼卫生间;
3.博学楼卫生间;
4.致远楼北侧台阶二层东侧;
5.笃行楼卫生间
6.明辨楼卫生间
7.梅林公寓卫生间;
8.汽训中心一期南门外30米处;
9.汽训中心二期西门外30米处(旗杆下);
10.学生公寓:琴湖公寓卫生间、桃园点式楼公寓洗漱间、桃园十号楼西侧卫生间;
第二十五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控烟 管理条例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