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0-09-29
一、学院成立大学生记者团,主管部门为院党委宣传部;
二、撤销团委属下的大学生记者团,原记者团成员不得以原记者团名义继续在院内行使职能;
三、原属于各部门记者团成员,依据自愿原则,在10月15日前至党委宣传部登记后,可直接成为院大学生记者团成员,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四、自2010年10月20日起,学院“大学生记者团”使用新的记者证件,其它证件均为无效。
特此通知
院 团 委
党委宣传部
20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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